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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应急)曝光!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严惩

四川省能投攀枝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023/07/31 0

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对5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

 2023年6月18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雁江区松涛镇一民房内储存有大量烟花。资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到现场核实,发现民宅内储存有烟花680箱,总药量408千克。经查实,邓某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租用民房储存烟花,数量较大,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邓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储存数量较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资阳市应急管理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近期,雅安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督导组在检查时发现天全县某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装置带“病”运行等问题隐患,天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该公司存在电解槽一线碱液高位槽回流罐采取打卡子带“病”运行、电解车间浮子流量计上下法兰未使用标准法兰、高氯酸钾电解水槽底部盲板未使用标准盲板,且严重锈蚀,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案例三

2023年3月13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汉源县应急管理局对当地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培训不规范(新入职员工上岗合格证考试、2023年安全培训制度无日期);企业无专用消防出入口通往库区(消防通道堵塞);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于2023年2月6日(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变更,检查当日仍未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安全培训不规范(新入职员工上岗合格证考试、2023年安全培训制度无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企业无专用消防出入口通往库区(消防通道堵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主要负责人于2023年2月6日(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变更,检查当日仍未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的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汉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1月18日,宜宾市、县应急管理局在检查长宁县龙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长宁县龙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产品,共计3258箱。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长宁县龙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其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3258箱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长宁县龙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2.6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4月13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宜宾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其表现为:未对工业废水处理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

该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宜宾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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